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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背景下金融投资消费者资格的论述

             

摘要

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所争议的热点问题便是金融投资者是否具备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在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的金融投资活动中,金融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实质性的不平等关系,仅依靠合同制度已无法为金融投资者提供良好的保护,而消费者保护法的存在实质正是对消费者的弱处利用法律进行补偿.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证,人们的生活消费水平、生产经营消费水平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因此,只有确立金融投资者的消费者主体资格,才能推动社会发展、法律制度革新.基于此,本文将就金融投资者消费者资格考察实践展开相应分析,并探讨金融投资者与金融投资活动之间的使用条件匹配度,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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