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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持有人维权法律思考——以“11超日债”的债券违约事件为视角

     

摘要

3月4日,上海超日公司因不能按约支付债息,导致其发行的债券违约,是首家债券违约案例.该债券违约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超日公司涉嫌欺诈;二,保荐机构未尽责;三,评级机构未尽责.该事件的积极意义主要如下:一,释放债券风险;二,增加债券购买者对风险的认知能力;三,加强市场竞争力.超日公司违约,权利人可积极主张维护自身权益.若上海一中院裁定重组,法院将为该公司指定管理人.债券持有人可依据法律规定,积极争取经济权利.若上海一中院不裁定超日公司破产重组,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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