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医学与社会 >欧盟和澳大利亚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处理同意原则对我国的启示

欧盟和澳大利亚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处理同意原则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

欧盟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处理的合法性基于患者对其数据处理的自由、具体、知情且明确的同意。患者亦有权利被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充分告知不同职能数据处理的每个目的,并有权拒绝。在澳大利亚,公民均默认在“我的健康记录”系统上注册,并有权选择退出系统。另外系统设置常设同意,医疗机构在上载患者健康信息之前无需征得其同意,患者有拒绝此类处理的权利。欧盟和澳大利亚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处理同意原则在保护患者权利与获得系统信息的效用之间各有侧重。我国相关法律条款对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处理同意原则的同意形式、是否要求具体同意没有明确规定,结合欧盟和澳大利亚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处理原则,建议我国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处理信息分类同意、过程分阶段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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