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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背景下对《商标法》'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的理解和运用

         

摘要

我国《商标法》中关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条款里的"其他不良影响",应被界定为除损害社会道德风尚外其他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消极因素或负面结果,这是公序良俗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本文分析了使用该条款来判定的商标类型,并参照比较于该法中的"在先权利""恶意注册"等相近条款,提出须综合考虑标识的构成、使用时间、申请注册的类别、商标的受众及社会影响等多种因素,才能保障"其他不良影响"条款正确运用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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