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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支配客体范围研究

         

摘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乃基于增值理论,鉴于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是两个独立的物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可支配增值之建筑物价值,不应支配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工程出租所得为承包人物化所得的孳息,应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支配的客体范围,但应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孳息部分及已经非特定化的租金部分,平衡土地抵押权人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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