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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下ST公司审计机构变更研究———以*ST新亿转聘深圳堂堂为例

         

摘要

新《证券法》实施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使原不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能够审计上市公司。 此后多次出现 ST 公司转聘中小审计机构的案例,文章以*ST新亿转聘深圳堂堂为例,研究*ST新亿转聘的原因及深圳堂堂接受业务委托的动机,并进一步分析由此产生的影响,最后从三个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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