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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水碘地区销售加碘盐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根据工信部办公厅和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当地的碘盐浓度规定,在高水碘地区应供应无碘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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