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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请吃造成损害应由酒楼'买单'

     

摘要

@@ 2003年3月8日,是林姝经营的酒楼开张的日子.既是为了促销,也是出于庆贺,林姝在当晚免费宴请了100多位亲朋好友.谁知,餐后有17人出现恶心、呕吐、头痛等症状,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原因是肉类菜中存在问题.中毒者经抢救虽全部脱险,但治疗费用却达3万多元.林姝认为,自己对所有就餐人员未收取分文费用,属单方赠与行为,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鉴于林姝不愿赔偿,17名中毒者只好诉诸法律.

著录项

  • 来源
    《经营管理者》|2003年第8期|57|共1页
  • 作者

    颜梅生; 邓富俊;

  • 作者单位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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