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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招商引资骗取资金构成合同诈骗罪

     

摘要

因局里想兴建培训中心大楼,苦于单位资金短缺,局长李宏为完成该开发项目,也为了给单位捞外快,遂决定借用招商引资的名义。从2005年8月至2006年1月,在该工程项目没有办理立项的情况下,明知局里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李宏故意隐瞒已同他人签订了同一合同标的合同的事实,先后重复用局里的名义同刘某等9人签订了兴建培训中心大楼的合同,共收取工程押金、定金等计人民币280万元。期间,以后收取的工程押金退还前收取工程押金的方式退回押金120万元,尚有160万元押金未退还且被挥霍一空,其中有110万元已经用于单位的公务费、办公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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