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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组织法律形式(德国的经验)

     

摘要

德国公司法定的形式有:普通合伙公司注册公司、无限公司、两会公司、封闭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两合股份公司、注册合作社、航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欧洲经济联合体。这些组织形式的法律地位在各种法律中规定。普通合伙公司和注册公司的活动受民法法典条款调整;无限公司、两会公司、封闭公司和航运公司的活动受贸易法典条款调整。其他组织法律形式由专门法律规定:股份法(规定股份公司和两合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合作社法(规定注册会作社)、保险监督法(规定相互保险公司)和欧共体关于欧洲经济联合体的指令。在公司法和合伙公司法中首先反映它们建立和停止活动的规则,内部结构(组织和诀策方式),以及与第三者的关系(利益代表和责任)。为作出选择最合适公司形式的决策,应当考虑大量因素。企业组织、提供企业状况信息的必要性、资金来源、纳税、确定公司成员的责任、雇员参加决策等问题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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