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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范畴“以”与“以”字处置

     

摘要

处置式是致使范畴有专门语音形式的致使句式.文章认为“以”是致使范畴,所在结构为处置式;“以”为致使范畴的证据是其后的名词性成分可以删略,其后的整个符号串可以并列;“以”的实现是起协助作用,如果动词能直接移进致使范畴,就禁止“以”的插入,否则就必须插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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