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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品犯罪中概括性认识的引入

     

摘要

毒品犯罪中应引入概括性认识的概念.概括性认识属于概括故意中的认识因素,指行为人行为时对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素认识不确定,对具体的危害后果仅认识到有发生可能性.概括性认识的特点有二:认识内容不确定、 认识程度不确定.就毒品犯罪而言,尤其是在认定运输毒品罪时,行为人只要认识到其运输的可能是违禁品且仍然为之,而实际上运输的正是毒品,此时运输毒品罪即告成立.有学者认为"可能知道"也属于明知,但知道可能性在逻辑上不能等同于"可能知道".如果行为人仅是可能知道其运输的是毒品,则意味着其可能不知道,只能疑罪从无.最后,由于概括性认识的程度比确定性认识要低,在量刑时应予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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