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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慕课例外的立法考察

         

摘要

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第5次修改临时例外时,在视听作品例外情形中新增“慕课例外条款”.剖析法定因素、非侵权性使用、不利影响和适用主体四个博弈焦点,解读该条款主要内容,可知规避技术措施的主体只能是为了教育与评论目的的非营利教育机构的慕课教师,面向的对象只能是慕课的注册学生,可规避的作品类型仅限于美国版权法第101条所界定的视频.该条款为美国慕课注册学生获取视听作品提供了基本保障,但有适用主体和条件严苛、可规避的作品类型和范围过窄的局限.中国有更迫切的慕课需求,可借鉴美国慕课例外条款,适度扩大可规避视听作品的类型和范围,对依法被破解技术措施的视听作品的利用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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