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法制博览 >《电子商务法》中平台'相应责任'的具体责任形态

《电子商务法》中平台'相应责任'的具体责任形态

     

摘要

自《电子商务法》颁布后,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平台经营者未尽审核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所承担的"相应的责任"如何定性一直存在争议.单独的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都无法平衡平台经营者、受害人和直接侵权人的利益,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构成要件的分析,从主观可责性的过错因素和客观的原因力因素确定相应责任的具体责任形态,以"过错为主,原因力为辅"的标准确立了由按份性补充责任到连带责任的浮动责任形态.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