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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地方公证法规——《中南区公证试行办法》

     

摘要

1951年后,我国在大中城市及部分县级城市人民法院相继开展公证业务,[1]各地陆续制定了地方性公证法规,其中《中南区公证试行办法》施行较早且具有代表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步建成的公证制度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本文通过浅析《中南区公证试行办法》的特点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法制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让大家了解到早期公证制度的相关情况,回顾既往,展望将来,更好地研究行业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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