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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仲裁裁决救济途径的重新仲裁制度的完善

     

摘要

当仲裁裁决存在违法、失当的情形时,司法监督应当是当事人得以对此进行救济的主要途径。然而,由于目前作为上述司法监督的实现方式的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不仅对仲裁裁决的终局性造成过度的损抑,同时还使得当事人无法切实地获得双重救济,因此,可以考虑完善重新仲裁制度,将其作为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以使司法监督对仲裁裁决的救济能够在支持仲裁的原则下适度地、合理地进行,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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