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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死刑替代之终身监禁——由《刑法修正案九》引发的思考

         

摘要

死刑替代措施就是在不适用死刑的情况下采取的、用来代替死刑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第3款第3项对于贪污犯罪的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此规定中以终身监禁代替了原来的死刑,这体现了我国在消减死刑进程中的一次历史性的跨越。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死刑的态度,本文将从死刑的发展,终身监禁的含义,《刑法修正案九》三百三十八条的浅要分析,以及死刑替代刑之终身监禁对我国刑法的利弊讨论等问题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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