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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主体问题研究

     

摘要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颁布实施,首次确立了探望权制度,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探望权问题提供了法律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使得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取得了法律保障探望子女的权利,更好地保障了婚姻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但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探望权主体范围过窄、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缺失等问题.笔者认为在诸多问题之中,需要将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作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改变之前以婚姻关系作为探望权制度基础的做法,提高子女对探望权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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