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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老年人监护制度

     

摘要

针对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缺失,及立法理念滞后、尚未充分考虑到老年人尚余意思能力、我国监护制度内部立法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应借鉴参考国外成年人监护制度设计的有益经验,立足于我国客观现实发展需要,建议将成年人监护对象类型化,即在成年人监护对象中单设"老年人监护",为我国高龄化的社会提供私法制度供给与保障,以寻求老年人监护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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