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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研究

     

摘要

中泰两国能源合作地理环境优越,历史悠久.但两国能源合作法律机制却十分欠缺.目前两国能源合作相关法律仅限于中国-东盟自贸区基本框架协议中有关能源的规定、多边协议GMS中有关能源的规定和一些企业合作签订的合约.而且这些相关法律文件普遍存在大而化之、措辞含糊的特点.同时,两国能源合作法律机制也存在很多弊端,具体包含协议不完善、实施机制不健全,国内能源法律体系欠缺三个方面.使得两国能源合作困难重重.为了促进两国能源合作的进一步健康发展,两国应当完善相关协议,减少政府干预,建立相关配套机制,同时我国应当完善国内能源立法.为两国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建立和推进提供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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