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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研究

     

摘要

行政机关(国家或省政府)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一大进步.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质为环境公益诉讼.行政机关的索赔权源于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实践中当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均可对生态环境损害提起公益诉讼予以救济时,厘清多元主体的诉讼顺位,探索建立行政机关优先、社会组织补充索赔、检察机关主要监督的模式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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