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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修正思考

         

摘要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设立,把环境执法的行政职能纳入到了刑事法制的轨道,对完善我国的环境法治和刑事法治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观念的局限和立法技术等的影响,该罪设立以来并没有没有取得预期的社会效果,在预防犯罪和保护环境方面还存在诸多不力之处。因此,对现行环境监管失职罪进行修正的思考,改进其不完善之处,充分发挥其职能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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