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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人格权的转让

     

摘要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人格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其不直接体现财产性利益.不仅如此,由于其对人身的高度依赖性,故人格权也不可以转让.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自然人的人格开始具有更多的财产性利益,日益成为商事活动中的重要客体.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又逐渐形成了另外一种相对独立于自然人人格的、具有一定财产利益价值的人格权——商事人格权.为了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参与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突破传统的人格权不可转让的藩篱,推动商事人格权的转让并积极参与商事活动,成为我们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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