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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应用之刑法应对

     

摘要

人工智能本质上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结果,须自觉完成与《网络安全法》的融合.人工智能应用首先必须遵守“机器人三定律”和伦德道德的约束,不得突破“保障人类安全、追求公共利益”、“故障透明且可追溯”和“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等基本原则.人工智能犯罪是升级版的网络犯罪,其犯罪类型、犯罪构成及定罪量刑受现行刑法理论的调整,但对于恶意的、以犯罪为目的的滥用行为,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增设滥用人工智能罪,以期从源头上防控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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