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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颁布实施以来,社会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警部门)在履行处理交通事故职责中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司法审查范围,争论愈甚。而弄清这个问题,对于促进交警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地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仅结合几年来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经验和体会,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属性和作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错误的救济方法的缺陷和有关的立法建议等方面谈谈对有关问题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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