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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托受托人秘密获利之禁止

     

摘要

我国2001年《信托法》实施以来,信托原理广泛用于各个金融、经济等实践领域.信托受托人责任义务的严格规范必然成为处理信托关系的“七寸”之处.本文拟根据英国对于信托受托人秘密获利之禁止原则的最新动态发展,探讨我国受托人秘密获利之禁止原则在我国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在金融监管领域中存在的缺陷.试图将受托人秘密获利之禁止原则引入金融监督领域,以基金公司为例,允许受益人依此原则行使诉权,使该原则与执法权相结合以达到保障受益人的私权权益以及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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