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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存的实证研究和思考

     

摘要

公证处只能作拒绝受领的公证,而不能作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清偿提存的公证.现代合同法解除制度、诚信原则和效益功能与传统清偿提存已形成紧张关系.至少,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不应再成为清偿提存的原因.实证地看,传统清偿提存的价值有崩塌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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