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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上杜绝影响《旅游法》实施的因素——从《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谈起

     

摘要

《旅游法》实施以来,不合理低价游、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另付费合同、导游薪酬制度等问题依然存在,本文认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该修改,以避免利益获得方钻法律漏洞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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