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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

         

摘要

经济的高速发展催生了善意取得制度,其本质就是平衡原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两者之间的利益,而日耳曼法强调占有对所有权的影响,罗马法侧重保护静态的安全,两个时期均无需考虑经济高速发展导致的保障交易安全的必要性。商品经济的发达导致了商品交易的数量和频率,在商品交易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无疑加深了所有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矛盾,而法律的出台就是为了解决人民群众的矛盾,即解决所有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利益权衡问题,或者选择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利益,或者选择买受人的利益。如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则所有权人承担着丧失所有权的风险;如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利益,使其享有对抗所有人的物权,则善意买受人承担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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