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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的限度

         

摘要

合同法中关于风险分配的问题,在尽可能的情况下,都应当求助于合同的解释.本文将探讨这种方法的限度.文章将围绕两种处于合同解释边缘的学说展开讨论,它们分别是条款的默示含义与间接原因规则.这两种学说,通常被认为是空白填补规则,但霍夫曼勋爵试图通过两个颇具影响力的裁决,将它们重新定义为解释性的规则.本文认为,条款的默示含义可以被看作是解释性的,但间接原因不可以.条款的默示含义是可以被解释的,只要我们在得出结论的推理路径上尽到谨慎解释义务,即认可合同文本必然包括特定的未尽事项.但没有哪一种解释推理的一般路径,能够被用来确定间接原因.因此,试图对间接原因进行解释的做法是令人不安和适得其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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