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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两种不确定性

     

摘要

法经济学学者认为法律的不确定性源于规则和标准需要选择。因此,他们关注监管和制裁行为的个别规范,或正如哈特所谓“主要规则”。哈特还谈到了“次要规则”,即决定其他规则的有效性和优先级的规则。在此,我将次要规则引入法经济学分析框架,两种类型的法律不确定性就呈现出来了。我把文献中涵盖的两种不确定性一个称为“应用不确定性”,另一个则是“新的”“层次结构不确定性”。我证明这两者总是共存的,而且,它们之间有一种权衡。我勾勒这种权衡的经济学原理,并讨论它对法律确定性的一般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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