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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必要性研究——以行为犯与目的犯区分为视角

         

摘要

金融诈骗罪作为类罪名,并没有可以统摄其中个罪名的主观构成要件理论。对于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主观构成要件的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及保险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必要性是理论热点及实务难题。对已有学说进行检视,“刑法条文语义说”因其价值判断逻辑最而具合理性。将需要讨论的个罪名行为情节进行形态分类,类型化认定其为骗取财物型诈骗或虚假陈述型欺诈,并在行为犯与目的犯区分视角下,匹配行为犯的“非法占有目的”非必要性以及目的犯的“非法占有目的”必要性。将判断链条进行简练化便可提取出“罪刑法定”原则下最大化还原刑法条文语义的判断模型,即行为情节中的使用、冒用或其他方法成罪而无需“非法占有目的”,除此之外,行为情节中增加的获取财物等相关限制使成罪需要“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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