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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摘要

制定法解释过程中,法官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存在差异。从行政裁量权的内涵和美国宪法的不同规定可以很好地理解这一差异。法官与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地享有来自授权的自由裁量权。但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小于行政机关,因为行政机关解释制定法可以确保生效解释的唯一性,另一方面,法官也更容易偏离政治共识。两者自由裁量权方面的差异可以通过控制"一般性标准"实现。审判实践表明,法官提高一般性标准可以获得更广泛的解释空间,从而突破文本主义解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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