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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行政合同诉讼制度的完善

         

摘要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次明确用法律形式把行政协议归结到受案范围内,其为立法上的重大发展。于现行法整合受理行政合同案件程序前,实践中的几种处理方法使得行政合同的行政性与合同性的双重特征不断地被遗忘。迄今为止,尽管行政合同案件的审判与处理程序不会成为主要矛盾,但现行法规定的行政主体一直为被告,其单方面的救助路径、举证责任大多是被告负担的处理方法、相比较而言较为单一的判决类型涵义都不助于行政合同争议地有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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