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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

         

摘要

从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到《<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污染环境罪,该罪名的主要争论点是其主观方面的认定在当今刑法学界一直具有较大的争议,存在不同的观点。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污染环境罪的新的定义,再到2013年两高颁布实施的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一直都没有得到各界的普遍认可。现阶段,对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主要有故意说,过失说,故意过失说这三种主流学说,因此,笔者试对上述学说的依据和内容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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