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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用于网络干扰案件的局限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在我国的快速发展,网络干扰纠纷大量出现,由于法律缺少对网络干扰行为的具体规制条款,为解决大量出现的网络干扰纠纷,各地法院均将目光投向《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但由于网络环境中的商业道德的多元性、滞后性等问题,使得一般条款在网络竞争的适用中具有很大局限。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客观市场效果方面进行认定,并且不以网络环境中的商业道德作为认定的根本标准,同时,可考虑将反垄断联系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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