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法制博览》 >驾驶机动车“冲岗”行为能否认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驾驶机动车“冲岗”行为能否认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摘要

驾驶机动车冲岗,往往会造成执法人员、群众生命、健康伤害和公私财产损害等其他严重后果,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符合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可以认定为该罪。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