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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贷还贷,损害了担保人的利益,是否有效?

         

摘要

新贷出的款项实际用于归还贷款,形式上消灭了同等数额的原债务,但又同时产生了新贷款债务借款人,实质上是对原债务相应数额的款项按照新的约定延期偿还,对担保人来说,借款人与出借人的目的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转移担保风险,直接对担保人的利益进行了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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