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论盖章行为法律后果归责下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的适用

论盖章行为法律后果归责下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的适用

     

摘要

自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来,学术界及实务界对盖章行为在何种情形下归责于本人①的问题再次受到关注.文章认为盖章行为的本质在于证明行为人从事的系职务行为,是否能达到该证明目的,其审查重点不在于印章真伪,而应落脚于签章时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而对于代理权的认定,则应站在相对人的立场证明相对人已善意且无过失地注意到"盖章"行为人的"职务身份".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