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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性质之理论探讨

         

摘要

笔者认为,探讨教唆犯的性质应该以我国的犯罪论理论为理论基础.我国犯罪论理论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也就是说,在教唆犯与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教唆犯与实行犯应符合相同的犯罪构成,他们之间的区别应在犯罪构成之内部要素上,而非犯罪构成要件之上.教唆犯本身的主客观相统一充足了犯罪构成要件,教唆犯与实行犯的关系应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教唆犯具有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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