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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修改

         

摘要

2010年8月23日全国人大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第338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出了重大修改,删除了"向土地、水体、大气"、"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增加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其他有害物质".这较修改前的规定有很大的突破,是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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