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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以王卫斌、胡斌案与孙伟铭、黎景全、张明宝案为视角

         

摘要

对于驾车肇事构成犯罪的行为而言,定性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罪抑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文章以罪过形态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突破口,以厘清行为人在驾车肇事中的不同阶段的行为作为认定罪过形态的路径,并探讨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中“以其他危险方法”成立犯罪的符合性问题,以期获得对两罪准确适用的清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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