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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合同之效力——兼评《合同法》第51条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

         

摘要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一直是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而2012年实施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则认定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合同.民法学界至今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仍然存在着不同的呼声,王泽鉴先生把无权处分比喻成“法学上之精灵”.文章通过分析《合同法》第51条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从而得出自己对无权处分合同之效力的一些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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