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本该“让民做主” 违法“替民做主” 安徽省城北乡党委红头文件逼村委班 集体停职

本该“让民做主” 违法“替民做主” 安徽省城北乡党委红头文件逼村委班 集体停职

         

摘要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委会成员的罢免,要由1/5以上的村民提出罢免动议,然后经过有选举权的村民投票等环节,按多数村民的意愿实施罢免。村民是实施罢免的真正主体。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司法室主任佟宝贵、民政部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司司长詹成付等权威专家认为,依照该法的有关规定,村民的民主选举权、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是国家给予的,是法律规定的,是不容随意侵犯的,不论乡镇党委或者乡镇政府,以任何理由停职、撤换、罢免村委会成员,都是错误的,都属于违反村委会组织法的行为。出现乡镇一级的个别党委、政府停职、撤换、罢免村委会成员这种现象,最根本的一条,还在个别党委、政府的领导对法律学习不够,特别是对村委会组织法学习不够,领会不深,对这部法律的实质还没有真正掌握。然而,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9年后的今天,本该"让民做主"的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北乡党委,却不顾法律规定"替民做主",下发红头文件对该乡马场村委会班子成员集体停职。

著录项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