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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个人选择登记制度的构建

         

摘要

在数字经济等新经济业态的推动下,商个人功能定位逐步从谋求生计的一元格局走向个人生存与个人发展并存的二元格局。然而现阶段“两户一资”的商个人制度历史局限明显,难以适应商个人发展的新趋势。商个人制度的症结与登记制度直接相关,商个人选择登记制度不仅可能解决商个人制度的固有问题,还能契合商个人发展的新趋势。商事登记从义务到权利的认知转向、市场化改革深化下从“法律父爱主义”到“意思自治”逻辑的转变为商个人选择登记制度构建提供了法理基础。在选择登记下,商个人依登记与否形成了二元体系,应当以区分谋生与发展的不同定位作为商个人选择登记的基本逻辑,即不登记者以谋生为基本定位,登记者以个人发展为基本定位。在实现选择登记的具体路径上,应当对商个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差异化配置,并设置相应的具体标准明确选择登记的适用范围,同时以个体经营法作为制度构建之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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