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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仲裁机构章程制度的检视与完善

         

摘要

为了保障仲裁的独立性,仲裁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性。但政府的出资和为公众解决纠纷的设立目的决定了公立非营利性的仲裁机构的自治度远低于私立营利性机构的自治度。为了避免政府支持最终演变成行政干预,仲裁机构章程的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并进行合理限制,以保障其独立性。从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体系出发,仲裁法对仲裁机构章程进行规范最符合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需求。具体而言,仲裁法应通过区分必须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的方式对仲裁机构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主体、仲裁机构的性质、内部组织架构等内容进行强制性规定。除此之外,仲裁法还应明确仲裁机构章程的效力和外部监督方式。为了对仲裁机构章程进行有效的社会监督,仲裁机构的章程应对公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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