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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法人财产独立制的财政法反思与构造

         

摘要

作为一种团体构造,机关法人欲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前提便要掌握其财产能力。按照通说观点,机关法人理应拥有独立的财产,强调财产独立性。但是,机关法人财产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甚难保障其自主性,从而揭示了机关法人的特殊性。从财政法的角度观测,机关法人并非是一个独立的财政主体,也并非仅以预算资金作为收入基础。在性质上,财产独立制与国家所有权相关联,但机关法人并不具有所有权,仅享有支配权;在财产构造上,机关法人财产应由公法和私法进行一体保护,尤其要财政法予以调整。而在公共财产法语境下,机关法人的财产属性体现在公共财产的取得、用益和处分上,故可从取得、使用、收益和处分上对其财产权进行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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