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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第185条的司法适用:条件、样态及论证理路

     

摘要

《民法典》第185条中的“英雄烈士”包括“在世的英雄”“已故英雄”和“烈士”三类人,“等”字指向的是具有“英雄烈士”相同或相似品格和地位的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适用本条的必要条件;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其他人格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具备类推适用本条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该条适用于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但私益诉讼案件的判决书中亦出现了法院援引该条的情形,即其主要被用作证成一般侵权责任构成的某一要件或者作为判断诉讼请求正当性的实体法依据,而与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保护无关案件的援引则不具有正当性。法院适用该条的核心问题为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与英雄烈士等的四种人格利益受侵害间的关联性的论证,这可以通过多重三段论的演绎过程来实现,前者的判定方法则可以通过吸收动态系统论的理论得到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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