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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摘要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立法规定还存在诸多缺陷.在行为对象的规定中,从宪法理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来看,人大代表应当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没有必要设立这一注意规定.对行为方式的规定,除了法定的"暴力、威胁方法"之外,还应当从立法上增加"其他方法",这不仅不会违背刑法立法的谦抑性原则,而且也符合严而不厉的立法政策构想.最后,该规定也产生了部分不利的后果,应当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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