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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盗窃”的司法认定

     

摘要

携带凶器盗窃作为立法新增的盗窃罪行为方式,在司法适用中存在不少值得探讨的新问题.凶器是指打人或者杀人用的器具,以具有人身侵害危险性为其特征.应当对凶器作限制解释,将纯粹打算用于破除财物防护设施或者其他便利盗窃实行用途的器械排除在“凶器”之外.携带凶器的情节应当限定于盗窃实行阶段.携带凶器必须产生人身侵害的具体危险.应当注意区分携带凶器盗窃与携带凶器抢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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